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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增资对投资方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指向性。
4、我方所提交的增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增资扩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新疆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8269.50 73.38
本次新增投资方 3000 26.62
合计 11269.5 100
特别 告知
1.依据评估报告
(1)增资企业房屋建筑物及位于新疆喀什地区依克苏英乡英巴扎村村委会大门口东侧的土地,因消防及五防相关设施配置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至今仍未成功办理不动产权证。企业已出具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情况说明、资产权属声明,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为喀什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建(构)筑物的面积及其他工程量特征数据,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评估人员现场核实后确认为依据形成评估结论。
(2)增资企业拥有一宗位于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物流园加工区腾飞路的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新(2016)疏勒县不动产权第 0000007号。增资方已于2016年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清晰。但该宗土地2022年因疏勒县自然资源局操作失误,出现土地重复拍卖情形,目前土地由第三方单位实际占用。经与当地政府协调,现疏勒县政府已同意对该宗土地实施土地置换。截至资产清查日,尚未签署土地置换协议,置换土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权属变更时间等核心条款尚未最终确定,权属转移相关手续均未办理。本次评估按照原不动产证记载的土地情况进行评估,未考虑土地重复拍卖导致被第三方公司占用、土地置换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增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喀什地区百佳供销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被评估单位持股比例为51.00%,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全额实缴,故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为人民币51.00万元,账面为人民币68.60万元。经核实,该差异系账务差错,被评估单位误将人民币17.60万的实物资产错误计入子公司账面实收资本,并同步增加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且截至评估基准日前述实物资产已无实物。本次评估按照51.00%的持股比例确定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4)增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经查阅被评估单位财务资料,股东于2018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多次注入实收资本,截至2023年11月30日,被评估单位实收资本账面金额已增加至人民币8269.50万元,但未曾办理工商登记。增资企业于2024年10月25日办理第一次增资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被评估单位于2026年7月27日(评估基准日之后)办理了第二次增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269.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69.50万元。
2.增资企业诉讼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3.增资款必须为自有资金,严禁借贷、配资、受托资金。
4.意向投资方须于项目公告期内通过增资方资格确认后,持增资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5.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增资方案》《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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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履历)、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项目经验、公司治理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主营业务与增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匹配的优先。
(一)增资达成条件:
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战略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增资方股东会确定,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二)增资终结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方。
2.增资方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00万元;
2、意向投资方需认同增资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具备商超零售、农产品供应链、县域商贸流通相关的实体经营管理经验,能为公司供应链建设、门店运营、农产品产销对接赋能;
4、意向投资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与支付能力,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优先选取商贸零售、农产品供应链、农机设备、冷链物流、县域乡村产业、民生消费类实体产业企业;
6、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报名;
7、本次增资扩股仅接受货币出资;
8、增资完成后投资方不得将所持喀什供销超市股权设置质押、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
9、本次增资不存在对赌、股权回购、股权代持、明股实债等违规情形,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定;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在认购本次股权(份)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 1 元/单位注册资本或 3000 万元报价,且须认可并接受本公告第五条投资方的确定方式。如意向投资方被最终确认为投资方,则需以最终确定的价格认购相应股权,否则,意向投资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增资企业、投资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同时意向投资方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增资企业。新疆产权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增资企业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2、若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须按《增资合同》约定将增资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意向投资方未成功增资的,新疆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意向投资方因自身原因退出对增资企业增资而导致本次增资失败或者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增资合同》,投资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增资企业、投资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同时意向投资方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增资企业。新疆产权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增资企业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3、投资方须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承担本次交易服务费。
1.若非增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其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增资方,作为对增资方的补偿:
(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增资结果公告期满且新疆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尽职调查确认书(增资扩股).pdf
增资方案.pdf
投资方资料【2025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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