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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6080247214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特别 告知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只限经营24小时便利店(只限销售预包装商品以及少量轻餐饮(占比不得超出20%)),不得从事其它业务,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涉及食品销售或预包装食品业务(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人社部门出具的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的社保缴费证明);(2)意向承租方(企业法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3年以内(截止公告发布日)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网站截图);需提供法人代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经营高校24h便捷服务便利店3年及以上经营经验,具有完善的产品配供及物流保障体系,提供省内学校不少于2家正在运营的24h便利店的经营合同或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关业务证明材料盖章)。二、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2)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3)意向承租方须自主经营,不得越界经营,不得将该场地转租、分租,且须自主经营,不得将该经营业务标段、转让,并保证提供的服务或售卖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徐州市市区同类服务或商品的价格,并保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4)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出租方校园相关管理规定,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确保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不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商品;(5)意向承租方的经营范围须在出租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范围未明确的或未获得出租方批准的,不得售卖任何自制食品、分装食品饮料,不得经营任何超越该房屋租赁用途和经营范围之外以及学校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品种的经营项目;(6)意向承租方入驻后须根据项目房屋实况、出租方装修要求及承租方经营需求合理设计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装修完工后须符合消防规定,并须经出租方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营业;(7)承租方最迟须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承租方注册地落户在出租方辖区内,或者在出租方辖区内成立承租方分支机构,保证所有证件一店一证且证址一致。(8)意向承租方指定的驻场经理须为意向承租方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由意向承租方代缴社保的正式员工,签合同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股权出资说明,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承租方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交现场踏勘确认函。
2 . 本次招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借用他人资质报名 。
一、保证金金额30000.00元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承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三、保证内容: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所网上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和押金。四、处置方式:1、不符合承租条件或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相关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对相关方进行赔付;出租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承租资格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租。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3、交易双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由交易所不计息原路径退回。4、其他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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