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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内蒙古通粮集团金宝屯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505221159117605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金宝屯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大市场院内。出租标的地坪使用权面积约25843.00平方米,位于金宝屯镇大市场院内东院,本次出租地坪使用权地上有砖木结构建筑物,所有建筑内部空间已丧失基本使用功能,所有建筑已无修复价值,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地上构建筑物具体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出租地坪处于闲置状态,标的需承租方实地勘验,以勘验面积为准,租赁价格不因面积调整,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4年。
3、本次出租的标的上无井无电,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需使用,由承租方自行开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孙世航 15584431155
勘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大市场院内
5、本次出租涉及的标的面积、标的图片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标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详见“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保证金部分外的全部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并将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租金预付、一次性支付4年租金,本次出租项目出租方不提供租金发票。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不予退还押金。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收到租金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不得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标的交付前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租赁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成交后承租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因政府或出租方集团内部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标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标的,(承租方因搬迁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9、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破坏地上构建筑物和地坪原有自然结构,如对其产生破坏,承租方应恢复地上构建筑物和地坪原有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如需在地上加建地上构筑物,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自行拆除所加建地上构筑物,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
11、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2、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5、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资料清单.doc
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1、缴纳:金额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6-1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承租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年租金后和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2、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至意向承租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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