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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18户33785.953934万元不良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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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18户33785.953934万元不良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
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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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92,812,300
保证金 46,406,150
债权本金132,588,868.98
债权利息205,270,670.36
提醒:如已缴纳保证金,请点击 登录 竞价
报名开始时间:2021-12-20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1-12-27 17:00:00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薛经理
联系电话:
15184775400
单位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
项目
流程
  • 第一步

    阅读公告

  • 第二步

    报名登记

  • 第三步

    交保证金

  • 第四步

    参与报价

  • 第五步

    成交确认

  • 第六步

    资金结算

  • 第七步

    办理交割

特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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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公告
  • 标的物介绍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重大事项披露
  • 竞买记录
  • 终结公告

项目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18户33785.953934万元不良债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 N0297ZQ210621
挂牌起始日期 2021-12-20 9:00 挂牌截止日期 2021-12-24  17:00

标的
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18户33785.953934万元不良债权转让项目公告
债权总额(万元) 33785.953934(截至2021年11月20日)
本金(万元) 13258.886898(截至2021年11月20日)
利息(万元) 20527.067036(截至2021年11月20日)
费用(万元)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务人所属行业 意向方自行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债务人注册地址 意向方自行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债务人经济性质 意向方自行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法定代表人 意向方自行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债务人经营范围 意向方自行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债权抵押情况 详见债权清单
债权现状 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持有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见本公告中“重要事项”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50102082183356W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牛利民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交易
条件
挂牌价格(元) 92812300.00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现金一次性付款优先 ,《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接受分期付款,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首付款,剩余转让价款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年12月30日前付清。

重要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一)交易文件知悉。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二)风险和瑕疵知悉。“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三)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四)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五)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六)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二、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一)竞买成功后,受让方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向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受让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受让方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提出任何主张。

(二)风险和瑕疵概括承诺。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受让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省级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视为对本公告中“重要事项”认可并承诺、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合同》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出具《债权交易凭证》。

3.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尽调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标的债权涉及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资料需到转让方查阅)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合同》范本全部条款,并完全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合同》范本公示的条款,承诺《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7.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8.交易服务费:按照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由最终受让方支付。


交易
指南
报名程序

受让申请书(法人适用).doc

受让资料清单.doc

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doc

竞价规则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一、保证金金额¥46,406,150.00元,公告截止日 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二、保证金账户:

户名:其他应付款

开 户 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清算中心

账 号:10186101010122410599800039

开户行行号:313191001047

三、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项目延期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项目终结
附件下载
竞价安排

自由竞价时间:2021年12月20日 9:00---2021年12月27日  9:00       延时竞价期120秒

加价幅度:10000元/次


债权
清单
 债权清单18户.xlsx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薛经理
咨询电话 15184775400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咨询地址 呼和浩特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
技术支持
其    他

特别提示: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瑕疵担保责任等,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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