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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内蒙古西卓子山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本次矿业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矿业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采矿证显示,采矿权人:内蒙古西卓子山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3002012067130126108,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至2033年6月21日,矿区面积为0.048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0万吨/年。
3、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1)截止储量估算基准日 2009 年 6 月 30 日,备案的保有资源储量187.00 万吨;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187.00 万吨;采矿回采率为 98.00%,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183.26万吨;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8.33年,评估计算年限19.33年。
(2)依据乌海市华微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2 日出具的《说明》,截止 2017年12月底黑龙贵石灰石矿保有储量187.00万吨。该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依据内蒙古西卓子山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黑龙贵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3002012067130126108)自2018年1月1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未动用采矿许可证内资源储量。故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为187.00万吨。上述《说明》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
《评估报告》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该矿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因标高存在问题不允许生产,该问题需由受让方自行解决。采矿证显示:开采深度由1355米至1310米标高 共有4个拐点圈定。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做好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交易合同,受让方签订采矿权交易合同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采矿权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转付的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4、本次采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我方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让方的要求,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7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1-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a.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c.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d.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e.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f.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或公告截止之日起后5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受让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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