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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海琛
联系电话:18699427527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不良债权为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债务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债务人股东于2015年4月15日签署《投资协议》,并依据此协议转让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招商银行与债务人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招商银行受转让方委托向债务人发放3亿元委托贷款用于债务人支付购买轮胎货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13%/年,贷款到期日债务人未还款。2015年10月15日转让方与招商银行、债务人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4月,展期到期日债务人未还款。
二、本次根据《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欠息说明》,截至分析报告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债务人共欠转让方不良贷款委托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29000万元,欠息金额89797.605512万元,合计金额为118797.605512万元。根据分析报告本次转让方处置其持有的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亿元委托贷款债权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可收回价值为0元。
三、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齐文个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转让方与齐文于2015年4月15日签署《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齐文出具了《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2015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齐文增加质押其持有的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股权(28%股权于展期前已质押)共计40%股权为标的债权提供担保,具体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及上述相关资料。
四、转让方于2019年5月委托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对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决,法院认为不具备重整条件,裁定驳回破产重整诉讼请求。2024年1月转让方对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提交至乌鲁木齐头屯河法院(详见《诉讼材料》。
五、依据分析报告载明:
(一)鉴于本次分析工作占有资料的有限性和分析判断的主观性,债权价值分析结论无法考虑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所有因素,调查分析结论与处置债权资产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因此,本报告结论仅供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决策的参考,分析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分析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二)由于评估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员,因此对本债权价值分析项目中涉及债权的有效性判断、债务承担人的确定,参见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完成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在本次债权价值分析行为中与相关当事方没有利益关系或偏见,并对评估分析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是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三)由于受到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等方面权限的限制,评估人员无法获取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对于债务人除抵(质) 押物以外的其他偿债能力,评估人员无法发表意见。
(四)由于受到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等方面权限的限制,因此本报告的结论是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的专业意见。本报告的结论属于价值分析结论,与价值评估结论有区别,分析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分析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债权价值分析结论是基于在评估对象能够合法取得其所有权证及相应资料的前提下作出,如有变化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六、本次债权分析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七、自分析报告基准日至《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债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归受让方所有。期间如债务人发生还款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受让方。项目成交后,债务人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财务费用开支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对债务人债权追偿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八、本次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致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九、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尽调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项目公告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承诺函》和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转让方按照债权现状进行转让,债权存续的相关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相关交易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自行了解相关债权材料,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方负责解释。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则视为交易所完成转让方委托业务的终结,后续因债权转让、交割而引起的一切风险、损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一、自本次债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履行对债务人、担保人的通知程序。
十二、其他详见《债权价值分析报告》《投资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价值分析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相关手续。
一、缴纳:金额1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2-1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债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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