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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帆
联系电话:18299066208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处置资产存放于转让方境外喀麦隆分公司,分别存放在嗯塔姆和马鲁阿项目部。
二、该项目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格。
三、本次处置工程设备,车辆等共计72项(86台/套),主要包括自卸车、压路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购置于2015-2019年之间。处置资产由转让方设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部分资产存在无法启动和使用的情况(资产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明细表),设备已停放3年时间,由于当地自然环境及雨水侵蚀,导致设备、车辆电器、线路存在老化现象 ,外观不同程度锈蚀,经修复后方可使用,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四、依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豪泺牌自卸汽车,豪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项设备已无法使用,为待报废状态。
五、本次处置资产转让方只负责资产所在地移交,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自行了解资产所在地资产移交相关政策。其中部分车辆灰卡未更新,其余手续资料齐全,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灰卡的更新手续,并在资产所在地办理过户、交割。
六、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转让方相关管理要求,本次处置老旧设备由受让方负责拆除、拉运、办理过户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及拆除、拉运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清运拆除、拉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拆除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现场整洁。
七、本次处置设备、车辆购置时间在2018年前的已办理结关手续,转让方承诺设备车辆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问题。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办理设备车辆过户、拆解等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处置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九、本次转让标的以展示标的现状为准,不再单独称重,意向受让方应当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完全接受评估报告明细表可能出现的差异以及处置标的与展示标的可能存在的差异,成交价格不作相应调整。展示标的与清单不符的,以展示标的现状和数量为准,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与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本次资产处置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或视频踏勘,踏勘时间为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意向受让方及转让方盖章的《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一、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充分估计标的在境外的运输、汇率等风险以及废旧运输设备及二手车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自行了解车况、设备车辆性能、质量、权属和欠费等相关情况,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二、该项目以人民币结算,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十三、该项目成交后在喀麦隆海关办理过户、交割等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人民币)。
三、该项目成交后在喀麦隆海关办理过户、交割等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2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0-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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