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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8247445656
项目概况及相关条件要求
一、项目概况:
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拟对持有的以下资产进行评估,需征集报价最低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最终服务商,拟评估资产及要求如下:
(一)不良债权资产12171笔(其中表内不良贷款3876笔、核销贷款8295笔),债权本金共计86626.96万元;(二)抵债资产2处,分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处(面积10462.66㎡)和赤峰市新城区一处(面积6477.14㎡)。
上述项目需评估机构出具5个评估报告(债权类3个、资产类2个,具体评估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二)服务期间: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需完成评估并出具依法合规的评估报告。
(三)服务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为保证工作内容的质量及顺利实施、服务报价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同时以便于准确、快速、高效的安排工作人员,该项目需要服务机构自行联系委托方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2024年9月5日10:30前勘验答疑,由服务商自行前往;踏勘地点: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呼和浩特市、赤峰市;踏勘联系人:李晓 18247445656;踏勘费用:踏勘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相关条件要求:
最终服务商须:
1、就该评估项目,对项目重点、难点、特点、目的理解完全准确、清晰、全面、具体,符合项目要求;成立专业工作小组,进度安排合理;项目组配备人员合理、可行、专业、具备从业资质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值,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行业标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律法规,遵循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3、谁评估谁负责。评估工作坚持谁评估谁负责,终身追究责任。出现违规违法评估质量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
4、最终服务商需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报委托方审定。最终服务商开展前期调研、搜集评估资料、制定评估方案均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委托方审定的评估方案进行评估,评估过程所有事项均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单宗项目因评估机构原因导致评估成果不准确,则由评估机构免费进行重新评估。最终服务商服务过程中不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委托方可随时解除服务委托且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评估报告等。最终服务商对评估报告等结果负责,因评估结果差错而对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影响或损害的,最终服务商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允许,最终服务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乙方服务质量评价采取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价的方式,具体见双方服务合同约定。
6、委托方已经合规程序确定具备参与本次竞价的服务商范围(详见附件下载),该范围内的服务商需在公告时间内线上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竞价保证金,逾期未办理的、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未缴纳竞价保证金的均视作放弃本次参与资格。股交中心根据委托只接受上述范围内的服务商报名,信息公告期满,意向方均需通过股交中心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依据价低者得原则确定最终服务商。
7、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股交中心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委托方、最终服务商自取得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股交中心自收到服务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最终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原渠道退回最终服务商账户。
8、如成交服务商撤回其报价,或未按照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约定签订服务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顺延次低价且审查资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服务商成交,也可以重新采购。
项目起始价(最高限价)
委托方最终支付的服务费设置最高限价15万元人民币,参与的服务商须在该限价基础上反向报价,竞价结束最低价为最终成交价,该报价者为最终服务商。
服务商最终报价为包干价格(含税),即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食宿费、差旅费等出具评估报告前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委托方不再额外支付其它费用。
2024-08-30 09:00:00 至 2024-09-05 17:00:0
1、《意向申请书》;
2、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不接受机动车评估机构报名);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1、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9-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缴纳账户:以系统提示为准;
3、截止时间:同报名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以系统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
4、保证事项:委托方、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委托方原因,如意向服务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双方应向股交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委托方扣除意向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的(包括但不限于仅有一名意向方参与但尚未报价的情形);
(2)在被确定为最终服务商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服务协议等相关文本的(委托方原因除外);
(3)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和中心损失的;
(4)通过获取委托方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竞价、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5、保证金处置方式:
无违反上述保证金约定事项,未成交的服务商竞价保证金于竞价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还;最终服务商的保证金自股交中心收到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之日起,扣除股交中心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剩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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