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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赤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批次矿业权招选勘查合作方项目
项目编号
N0109QT240079
招商方式
合作勘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8月26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9月6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项目概况
勘查矿区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基本属性
招商矿区基本情况
本次招商的探矿权为“内蒙古自治区松山区石炭窑北铜多金属矿勘探”,证号:T1500002010043020040386,证载面积3.6824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
招商期限
不高于24个月
履约保证金
不低于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合作方投资额
不低于300万元
经营用途
资产状态
尚未勘查
是否设置原合作人优先权
否
招商方情况
基本情况
招商方名称:赤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
本招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合作经营是招商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招商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招商方有权对该产权处置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招商方本次招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招商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招商方在招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招商方义务。
招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招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赤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告知
1.本次招商公告披露面积为探矿权勘验面积。
2.请意向合作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招商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招商的探矿权证载权利人为赤峰金通铜业有限公司,按照相关的协议约定和安排,赤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该矿权征集合作方开展合作勘查与开发。
4.本次合作方式:(1)风险勘查阶段:招商方提供矿业权,合作方提供勘查资金,勘查成果取得收益按双方最终约定比例分配。
(2)合作开发阶段:以第一阶段取得的勘查成果及双方合作意向为前提,按照双方最终约定占比进行合作开发。
5.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 车经理 18504760036
6.合作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合作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合作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合作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招商条件
资金缴纳方式
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详见“与招商相关的其他条件”
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矿业勘查企业或从事矿产开发(采、选、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2.意向合作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与招商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其他要求:
1. 合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风险勘查阶段,在此阶段内招商方提供矿业权,合作方投入全部风险勘查资金。矿业权不进行转让,招商方不进行任何出资。第二阶段为合作开发阶段,此阶段以探矿权取得勘查成果,且双方进一步进行合作开发为前提。
2. 勘查工作启动后,由招商方及其聘请的监理单位,对合作方的勘查设计、勘查投入、勘查时限、勘查过程、成果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
3.勘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探矿权是否取得勘查成果,采取不同处置方式。界定探矿权取得勘查成果的标准为“能够提交详查阶段或以上的地质报告,经招商方及监理单位专家组论证通过,并取得主管部门储量评审备案”。未满足上述条件均视为没有取得勘查成果,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1)若未达到界定的勘查成果,合作方提交符合编制规范的普查阶段地质报告,经招商方及监理单位对报告有关原始数据、技术资料等进行评审,验收通过后,合作方将全部资料移交招商方,双方终止合作,合作方自行承担风险勘查的经济损失。
(2)若达到界定的勘查成果,招商方及监理单位对合作方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技术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之后,合作方提交详查阶段或以上的地质报告,并取得主管部门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探矿权处置方式,招商方享有对以下处置方式的最终决定权:
①若双方均无意向进行投资开发,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探矿权勘查成果出具评估报告,参考评估价值进行处置。矿权处置后取得的收益,招商方分配比例不低于20%。②若界定的勘查成果具备进一步投资开发价值,双方有意向继续投资开发,合作进入第二阶段,双方共同组建新公司,对该矿业权继续投资开发,其中招商方对新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4%,合作方对新公司持股比例不高于66%。
4. 合作期内,合作方投入勘查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按照勘查设计及预算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勘查情况,探矿权达到界定的勘查成果,合作方需要增加投入以达到详查阶段或以上,在勘查期限内提交详查阶段或以上的地质报告,并取得主管部门储量评审备案。勘查工作结束后,由招商方委托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勘查最终实际投入进行认定,实际工作量及勘查投入资金以验收通过的监理报告及审计报告为准。
5. 勘查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完成探矿权的普查阶段工作,论证是否达到界定勘查成果,工作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第二阶段内,完成详查阶段或以上的勘查工作,提交符合编制规范要求的地质报告,并取得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工作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总勘查期限不超过24个月。
6.合作方在勘查过程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及审核通过的勘查设计组织实施勘查工作。招商方有权不定期对合作方实施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合作方应服从招商方及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工作,若合作方未按勘查设计施工,或出现其它质量问题,招商方有权责令合作方整改。合作方需定期向招商方汇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7.合作方按招商方审核通过的勘查设计,及时足额投入勘查资金,确保勘查进度顺利推进。
8.根据勘查工作具体情况变化和需要,合作方可以对勘查设计进行修改,作为补充设计,经招商方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9.合作方按月向招商方提交勘查资金投入情况的书面报告,合作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影响勘查进度的,招商方有权责令合作方立即补足投入。
10.双方共同协调探矿权勘查区域的农牧民及村民组织关系,保障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协调、补偿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11.合作方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日内,须向招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合同期内,合作方出现违约情形,依照违约责任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扣除保证金。
12. 合作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形成的所有原始地质资料、成果报告、数字化成果信息等由双方共同享有。勘查工作结束后,探矿权项目的原始数据、原始资料及实物资料由招商方负责统一存储及管理。合作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最终成果、矿产信息永久保密。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招商方有权按照损失金额向合作方追偿。
1.意向合作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合作方应接受并配合招商方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合作方按本项目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资料,由中心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招商方,招商方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意向合作方在收到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50万元整),成为合格意向合作方。
3.如只产生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的,由招商方自主决定是否确认其最终合作方资格,并书面告知中心。如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的,则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合作方。
4.综合评议流程:如须综合评议方式的,招商方应在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文件》,各合格意向合作方按照《择优文件》要求制作参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将参评文件密封送达,评审小组按照《择优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中心协助招商方按照《择优文件》选定最终合作方。
5.中心收到招商方的书面确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各方须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作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后3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交纳首期履约保证金。
6.意向合作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招商方有权对意向合作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招商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协议、放弃合作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招商方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项目重新挂牌,由意向合作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④同意并配合招商方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
7.合作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合作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招商合作协议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招商资产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合作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商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8.意向合作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合作。
交易指南
竞价规则
合作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租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租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见“与招商相关的其他条件”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6日
报名手续
招商合作申请书.docx
意向合作方登记表.doc
承 诺 函.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模板).docx
授 权 委 托 书.doc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保证金:金额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招商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招商方原因,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合作方应交纳的服务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已交纳的参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招商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合作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未按公告约定参与后续程序的;(2)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按期支付服务费的;(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招商方完成标的交接的;(4)意向合作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5)意向合作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况。3.参评保证金处置方法:(1) 成交后,合作方的保证金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扣除最终合作方应付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按原路退还;(2)不成交的,中心在确定合作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增价幅度(元)
自由竞价时间
延时竞价周期(秒)
服务费
服务费以合作方的投资额为计算基础,按照合作方投资额的1%收取,服务费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合作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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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人
杨经理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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