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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5.省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6.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省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 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受让。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标的交割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标的资料是对标的物的一般性介绍,不作任何瑕疵担保。转让标的性能、型号等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成功后,转让标的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缺失、损坏等)、已知或未知风险,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3.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解决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托运、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承担发生的相关税费,并承担不能办理过户、重新登记的风险及全部责任。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应按照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并遵守当地车辆转让、登记变更等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其他情况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等相关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
2.符合公告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踏勘确认书》;
5.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1.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1-09-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转让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格低于本次受让价格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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