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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艳丽
联系电话:15049594362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 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悬臂式掘进机、固定车厢式矿车等一批废旧物资及蒙KHT065等3台车,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重量、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本次资产转让,提货时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清单进行据实交接,如实际交接资产数量少于参考明细清单中披露数量,中心退还受让方多交纳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退款金额计算公式=不足部分资产的评估单价x(1+增值率)。 增值率计算公式=(成交价-挂牌底价)/挂牌底价x100%。 退还交易服务费计算公式=退还的交易价款x公告披露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比例。 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报废物资,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2、本次转让的车辆可能存在发动机等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认真勘验车辆,认真核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过户相关信息,了解车辆现状,报废年限,车辆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政策,需承担对应风险及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放弃受让。公告中车辆的表征里程、年检信息等参数来自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核实车辆年检信息。受让方受让车辆后,必须在车辆所在地办理提档过户手续。
3、本次处置资产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本次资产转让后,转让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税率执行。
5、标的存放地点为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矿内,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需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方艳丽15049594362 。
6、《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车辆交接、过户请注意:
1、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提车后须自行去该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须在提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3、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情形的,经转让方确认后,转让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价款,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中心不予退还。
4、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受让车辆后,必须在车辆所在地办理提档过户手续。
6、车辆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号牌不随车转让)。
7、车辆转让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8、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受让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标的现场查验交易资产并对交易资产无异议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并由转让方将双方签订的《资产移交确认书》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资产移交确认书》后,受让方方可进行资产清运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清运完毕后提交《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原件至中心。 如未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经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资产移交、清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自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转、受让双方资产交接完毕后,共同出具《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中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及受让方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证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并出具交易凭证。
6、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对资产明细表内设施的完好性和质量状况等负责,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受让申请书.doc
受让履约承诺书.doc
资产移交确认书.docx
意向受让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交纳:金额26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7-24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的,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清运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处置方法:
(1)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2)受让方保证金在中心收到转、受双方签署的交接完毕说明及受让方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如受让方违反公告中转让相关条件,转让方及中心有权扣除保证金。
车辆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确认表.xls
设备参考明细.xlsx
10.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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