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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厦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呼和浩特市的核心商务区域,面对市中心广场新华广场,属地标性高层建筑,位置较为优越,北依新华大街原内蒙古电视台、地铁一号线,南邻中山路商业中心振华广场、维多利商厦、海亮广场、转角巷步行街等商业体,东临广场花园、原金融大厦、地铁二号线,西近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项目周边业态丰富。2公里内毗邻火车 站,位于呼市地铁1号线和2号线双轨交汇处,周边公交线路近20条,完善的城市公交线路及地铁、四通八达的城市道路均依附在项目周围。
内蒙古大厦作为呼和浩特市地标性建筑之一 ,建筑设计新颖、气派、功能齐全,是集商业、娱乐、 餐饮、住宿、金融、办公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配套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同时,位于城市大型文 化活动集汇中心,属核心文化商业区楼宇灯光秀宣传建筑体,具有显著的商业宣传价值。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紫叶
联系电话:0471-5180081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 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 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转让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5、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
内蒙古银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2024第四次会议)
内蒙古银行2024年第七次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24】25号)
内蒙古银行2023年第三十三次党委会会议纪要(内银党会【2023】 33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特别 告知
1、房产以目前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验,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视作接受该转让标的已知未知的现状及潜 在风险。
2、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3、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 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本次转让房产实有建筑面积为53584.82平方米,其中有房本面积为51398.4平方米。
5、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转让方提供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 房地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
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
行。
4、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中 心,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 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及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至股交中心指定 账户,股交中心自收到以上款项后3个工作日将保证金及剩余交易价款足额转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收到交 易价款且受让方提出房产交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付房产,房产交付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 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 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 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及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 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 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标的资产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 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 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纸 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 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 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
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 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
1、缴纳:金额10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5-3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 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 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 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 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 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 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 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 中心 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 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公告结束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则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2、公告结束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 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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