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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丛立军
联系电话:15849674670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拟报废处置所涉及的部分待拆除房屋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资产(参见附件评估明细表,明细表中重量和数量仅作参考,具体以现场勘验为准),标的资产分布在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资产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实地考察为准。
2、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须将标的资产中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全部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包括地面以下建筑结构须全部拆除,并将拆除场地回填平整至转让方要求的场地恢复标准),同时将所有建筑垃圾清运离场。
3、本次标的资产整体转让,不分拆,受让方须按标的资产实际现状整体受让(评估报告、资产拆除招标控制价明细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备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重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因转让标的中的资产数量较多,转让方和公告涉及的标的清单可能与实际移交时数量、重量有差异,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接受该差异,成交后不得以存在差异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履约,否则视为违约。交割时所有标的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和实际数量、重量为准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5、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本次标的转让底价=(资产评估价格+增值税)-资产拆除控制价,其中标的资产评估价为9713649.50元(含增值税),资产拆除控制价为7099464.36元。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资产成交价(挂牌成交价+资产拆除控制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资产拆除控制价7099464.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 勘验联系人:丛先生,联系电话:15849674670,勘验地点: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乙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意向方需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公告标的照片、清单仅供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报名时,须按照公告要求上传报名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勘验,并表明其已完全了解、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转受让双方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日历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见附件)及转让方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4、“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待资产安全拆除解、搬运、交接并清场完毕(清场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货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垃圾等)后,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转让方将履约及安全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转让方现场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清场完毕的,按实际损失或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标的剩余资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转让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将受让方人员及相关机具设备等清理出场,受让方不得主张对剩余资产对应成交款退还等任何权力,已缴纳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须承担转让方的相应损失。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价款转付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交纳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后1个日历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标的交割手续,在资产交割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资产交割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割后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损毁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须在交纳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后次日进入施工现场,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后25个日历日内按转让方要求依次完成标的资产主体部分拆除(约80%);受让方须在2024年5月30前完成所有拆除、清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责任。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
9、本次标的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转让方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受让方在受让该标的后,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理。
11、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52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4-2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清运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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