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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
联系人:白梅
联系电话:13579545654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30万吨水泥磨生产线位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大河沿镇,包括场地及配套设备,场地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共有23间平房(平房为宿舍及办公区),其他资产主要为提升机、钢板储库、圆形计量仓、布袋收尘器、散装机气箱脉冲收尘器PMC64A,包装机气箱脉冲收尘器FLP4C-370、回轮式包装机BHYW-8、主磨机气箱脉冲收尘器PPW96-6、高滚轮式破磨机BM2.6*4.2M、轴承高细磨3.2M*1.3M、双鄂破碎机、移动水泥装车机ZQD100-650、智能化静止进相机及相关配套资产,资产构建日期为2009年-2011年,维护保养一般。
二、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是含税(增值税)价,评估结论未考虑出租方在拟出租期内应承担的其他税费,拟出租期内资产的更新维护、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三、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出租方未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故出具产权声明权属归其所有。
四、本次租赁的30万吨水泥磨生产线使用权及相关配套资产目前正在对外租赁中,租期至2024年3月30日,本次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五、本次承租方具有独立用工权,可自行聘用生产、技术、环保、统计、财务人员等工作人员,承租方应以自身名义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本次承租方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辖区社会稳定,确保水泥磨生产线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合同期满后,承租方须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本次租赁资产仅为30万吨水泥磨生产线使用权及相关配套资产,不包含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
八、本次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保密协议。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资产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水泥磨生产线及及相关配套资产的详细情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一、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一、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进行现场标的物勘查;标的物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承租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勘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租赁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勘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勘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承租,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为由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在租赁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半年剩余交易价款及按全年租金计算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本次租赁标的挂牌租金为:550万元/年。
四、租赁期限:一年六个月。
五、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以提前一周预交的方式每半年向出租方交纳租金。从合同生效第二年起,每年以0%递增率增收租金。
一、缴纳:金额27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3-18 10: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视为在《资产承租意向书》中对出租方作出接受租赁条件、并以不低于租金要求进行承租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承租,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承租方须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承租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承租方承担。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协议租赁。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承租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承租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须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承租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承租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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