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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2020年7月10日,吐鲁番恒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挂牌出让竞拍,取得新疆高昌区七泉湖镇煤窑沟东玄武岩矿预查探矿权,为此次评估所涉及的主要资产,账面价值1221800.00元。该探矿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煤窑沟东,图幅号K45E005022,探矿权证号:T6500002020077040055932,勘查面积2.4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0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
二、此次评估涉及的标的企业玄武岩探矿权以三种方法评估:①玄武岩探矿权尚处于预查阶段,矿产储量尚未探明,无法预测收益,风险也难以量化,因此无法采用收益法。②玄武岩探矿权难以找到合适的交易样本,因此无法采用市场法。③此次吐鲁番恒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对新疆高昌区七泉湖镇煤窑沟东玄武岩矿进行勘查,因为吐鲁番恒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问题,未取得最终勘查成果,无法采用成本法。综上三种方法均无法采用,故此次评估所涉及的玄武岩探矿权未达到评估条件,仅按账面原值列示。
三、202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2023年9月5日开庭,判决结果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2101民初2377号。
四、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分别于2023年5月、8月和9月三次下发《关于加快完成“圈而不探”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标的企业2023年11月1日之前进行整改,未进行实质性的整改工作,无实质性的勘查投入或敷衍塞责、不及时报告进展、不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监管的,将纳入《拟吊销勘查许可证台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促,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标的企业对接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沟通每月25日前报送《“圈而不探”探矿权整改情况进展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五、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其欠付转让方的借款45万元,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受让方办理后续交割事宜,由此导致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由受让方承担项目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交易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用。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偿还其欠付转让方的借款45万元。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受让方办理后续交割事宜,由此导致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由受让方承担项目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交易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用。
五、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24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1-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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