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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标的企业原股东为哈密二道湖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21年11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哈密尖尖墩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哈密二道湖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师国资发〔2021〕61号)文件,吸收合并后对哈密二道湖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注销。现标的企业股东为哈密尖尖墩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未变更。
二、标的企业所属煤矿位于淖毛湖农场西北方向,总量为340万吨左右,该矿建于70年代,为露天煤矿,2019年1月淖毛湖煤矿名称变更为标的企业名称。2020年5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30万吨/年以下引导退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引导关闭退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淖毛湖露天煤矿。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一直未生产、经营。原淖毛湖煤矿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但因团场综合配套改革,未及时延续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均已过期。 2020年11月16 日,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兵1201强清1号裁定,标的企业因涉案进入强制清算阶段。2023年3月27日标的企业强制清算申请人李鸿钢向法院申请撤销标的企业强制清算,标的企业股东哈密尖尖墩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继续存续决定,并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准许撤销清算。
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全部未实缴,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履行实缴义务。
四、审计报告载明: (一)2023年3月,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兵12 民终57号判决书确认应收新疆中泰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款 3,051,407.74 元;2023年5月,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及磅单明细表,确认应收哈密市同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煤款552,621.60元。 (二)2023年5月,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兵12民终101号确认其他应收款刘建忠2,900,000.00元。 (三)2023年5月,根据调账情况说明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节书(2022)兵12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2022)兵1201民初 157号,确认其他应付款合计8,836,416.61元,其中:廖志勇煤款647,816.97元、杨正伦煤款366,090.84元、王成辉煤款2,880,746.19元、刘建忠煤款1,200,000.00元、复垦保证金-杨正伦1,000,000.00元、复垦保证金-王成辉1,000,000.00元、复垦保证金-刘建忠1,000,000.00元。
五、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受让方受让后,标的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包括住所、纳税、结算、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转移至十三师辖区外。
四、受让方受让后,标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煤矿进行灭火及复垦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标的企业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1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1-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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