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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坐落于金川开发区金川文化广场西金川科技园商住小区综合楼,东至金三道、南至金四路,西至科技路,北至金海路,属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城区,商业、娱乐繁华程度好。所在区域内主要有金厦广场、泓泰中心、摩克国际、尚善雅筑、首府洋房等居住小区,人口流量较大,居住人口密度较高。
附近有金海路、金四路、金四道等交通主次干道通过,有89、51、303、8路等公交车通过,有公共自行车站点,交通便捷。周边有金川管委会、金川学校、恒茂4S店、联华超市、各大银行、中国邮政、移动专营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外围基础设施已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通暖、通讯、通气),市政设施条件完善。周边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集中,住宅区位优势明显,区位状况好。
金川科技园建成于2017年,位于金川开发区金川文化广场西金川科技园商住小区综合楼,房屋建筑面积为41159.46㎡,总层数为25层,地下3层为仓储和大型停车场,其中1至5层为商业,6至25层为办公,均配备中央空调制冷及地暖,具备双电源供电系统。整体为钢筋混泥土结构。属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城区,周边商业繁华度较高、聚集度较高,是一个汇聚交通、商业、娱乐、公共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标性建筑物。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询价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所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转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询价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4、如果由于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后续无法正式挂牌等情形,转让方
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6、若通过本次询价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另行委托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否则,转让方将承担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损失;
7、转让方仅对交易项目询价事宜进行委托,委托期限:2024 年12 月31 日止。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1、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立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3、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4、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6、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7、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9、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幷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10、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1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2、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3、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4、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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