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手机短信提示(未收到短信可在会员注册账号中查询),将转让标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 5 %比例收取)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产权转让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转让方需提供受让方签字同意的《交易价款划转函》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竞价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②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③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