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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是
1.标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编号为201D房地证2012字第00574号,面积32963平方米)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7日止,已还款500万元,剩余还款金额2.1亿元。
2.标的企业欠城市建设配套费1900万元,债权人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9月2日,现已逾期,有被法院执行的风险。
3.其他债权债务情况,详见附件下载《标的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为全部承债转让,即该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同时转让方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担保责任。
2.标的企业为原股东重庆华地御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贷款提供担保,现贷款已逾期。2018年7月24日,经2018(渝)0235民初6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标的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F标注分F39-3号地块土地。其它可能涉及的诉讼、担保、查封等,受让方须自行查阅黑龙江联交所备查文件,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受让方确定后,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4.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以及产权转让公告附件。
1.受让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法存续法人企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态和购买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截止日15:00前向黑龙江联交所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等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公告期满后,黑龙江联交所负责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由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短信提示将剩余交易价款、服务费支付至黑龙江联交所指定账户。②黑龙江联交所将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次日起5工作日内或者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成交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黑龙江联交所向其出具的资格确认意见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4.交易完成后,办理标的企业产权变更过程中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内容、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提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产权交易标的重新挂牌。
7.黑龙江联交所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银行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用户须知”下“用户交费须知”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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