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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5处房间分别招租
项目编号
以报名项目编号为准
出租底价
详见本公告附件1
挂牌起始日期
2020年03月03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标的所在区域
天津市
标的类型
房产租赁权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
附件1:出租标的明细表.xls
标的图片
附件2:出租标的照片.zip
其他
1.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为用于办公。
2.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包烧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交易条件
出租期限
1年
免租(装修)期
无
出租用途要求
用于办公
租金调整方式
租金支付要求
按年支付
租房押金设定
成交价的10%
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1.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交易服务费按照出租期限内租金总额的2%计算;交易服务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不足1000的按照1000元收取。
2. 承租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 承租方携带与出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留交易机构存档)及出租方出具的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交款票据到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领取《交易凭证》。
4. 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5.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包烧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交纳方式
意向承租方应在2020年03月23日16时00分00秒前,通过网上会员注册时绑定的本人(单位)名下银行卡(结算账户),采取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或银行柜台转账的方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到达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则该意向承租方不具备承租资格。
处置方式
1. 意向承租方未承租标的的,交易机构在成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不计息)按原渠道退还到意向承租方的银行账户。
2. 意向承租方承租标的的,交易机构在收到其与出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无息)按原渠道退还到承租方的银行账户。
3. 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出租方
名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招待所
注册地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06
经济类型
全民所有制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103177116Q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批准文件及文号
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党组会议纪要(第一次)
资产评估
评估值
评估机构
天津兆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19年11月12日
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期
15个工作日
公告媒体名称
http://www.huaee.net;
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出租标的展示
展示时间
公告期内(提前致电展样联系人商定看样时间)
展示地点
出租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信息
赵先生,15602152488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自由报价期
2020年03月03日10:00-2020年03月24日10:00
延时报价周期
300秒
意向承租方
资格条件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1. 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买人条款》、《会员注册须知》等要求(可点击网页页首“用户须知”下“用户交易规则”处,进入查看),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及规则。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 用户注册、项目报名及在线竞价具体操作方法可点击网页页首“用户须知”下“用户交易指南”处查看。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各类系统提示。
3. 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用户须知”下“用户交费须知”处查看。
4. 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5.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6. 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
7.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8.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9.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标的产权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10.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第一年租金、租房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1.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附件资料
附件3:交易须知.doc
交易机构
机构名称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经办部门
交易二部
项目负责人
杜女士;杨先生
联系电话
0451-87200133;87200173
传真
0451-87200123
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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