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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达龙江米业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的批复》( 黑农投发【2020】4号)
2、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利达龙江米业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的批复》( 黑粮交字【2020】005号)
特别 告知
1、受让方确定后,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内容、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逾期提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交易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截止日16:00前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等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公告期满后,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1)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2)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3)同意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资格确认意见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
6、办理标的企业产权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次日起5工作日内或者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成交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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