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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 转让标的位于吉林市进出口办公楼房产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丘(地)号03幢号01第5层,建筑面积516.56平方米,房屋建于1992年,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HZ10000021号,房屋产权归属于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可正常过户,房屋用途为办公,现状为空置,装修为外墙漆,装修完好,内部乳胶漆、天花乳胶漆,铝合金窗,木板夹门等,经评估属于完好房,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转让标的房产信息请到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翻阅,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接依据,实际交接已现场展样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受让标的资产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过户等相关政策规定,受让方须符合当地商品房和二手房购买政策,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房产由转让方另行转让。
4.转让标的目前可能存在欠费,所欠费用(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由转让方承担,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转让标的的使用功能、实际面积和配套设施在本次转让时,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
6. 意向受让方务必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7.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规定由转让方交纳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由受让方交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应缴税费种类及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8.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展示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并认可全部瑕疵,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
9. 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0.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1.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受让方纳税人身份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12.成交后在签订成交合同前受让方须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给转让方,金额为300000元。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发至受让方手机内的短信提示(未收到短信可在会员注册账号中查询)分别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成交价款 0.5 %比例的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产权转让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转让方需提供受让方签字同意的《交易价款划转函》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4.转让标的交割日之前所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交割日之后(包括交割日)由受让方承担。
保证金720000元( 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16:00,以资金到账为准,超时到账不予受理)
1.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标的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未成功受让标的的,交易机构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不计息)按原渠道退还到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4.成交后在签订成交合同前受让方须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给转让方,金额为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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