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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乌海德晟煤焦化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乌海德晟煤焦化有限公司项目一批待拆除筒仓及相关附属建筑物拆除及整体资产转让,勘验联系人:李经理:1824732755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安全拆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支付拆除涉及的相关费用。具体拆除范围(1)123 机头钢结构全部拆除;(2)6 个原煤筒仓上部钢结构拆除,保留地下基础部分;(3)123 原煤配仓皮带廊全部拆除;(4)3#原煤转载点上部钢结构拆除,保留基础(拆除地面外露柱基础 500mm);(5)122 原煤皮带廊全部拆除;(6)2#原煤转载点保留基础至 12.9 米标高处,其他部分拆除(7)121 皮带廊全部拆除(8)原煤除尘布袋钢结构全部拆除;(9)710 精煤装车皮带廊全部拆除;(10)4#精煤转载点全部拆除;(11)709 精煤仓下皮带廊全部拆除;(12)708 精煤配仓皮带廊全部拆除;(13)6个精煤筒仓全部拆除;(14)3#精煤转载点全部拆除;(15)707 精煤上仓皮带廊全部拆除;(16)2#精煤转载点全部拆除;(17)706 精煤转载皮带廊全部拆除;(18)精煤装车仓全部拆除;(19)管道、设备等拆除。
关于对受让方施工相关人员、拆除施工管理、拆除工作安全、安全责任、验收标准等的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乌海德晟煤焦化处置并拆除筒仓及其相关附属建构筑物拆除要求》。受让方须仔细阅读并承诺做到大纲中要求的内容,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上述内容为由拒绝履约。
2、标的状况以实际勘验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不作为资产移交依据。标的资产表仅供参考,标的状况、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物的完整性和质量、数量状况提供保证。
3、公告涉及的内容均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且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查阅。(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评估受让风险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不对转让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签订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经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本次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资产转让后,转让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通过e交易平台转让标的的过程中,若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其他e交易平台公开披露的文件所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认真核查自身是否具备本公告列明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向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进行咨询,确认符合条件后再进行报名。
8、本次转让标的尚未拆除,受让方应具有“受让资格条件”中约定的全部资质,并按本公告及转让方要求自行拆除标的物,同时承担拆除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过程中的人员伤亡、主管机构处罚等。
9、意向受让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提交资质材料,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营业范围中含再生资源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废旧金属回收、废旧有色黑色金属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之一或具有公安部门备案的废旧金属回收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承诺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如因不具备回收资格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鉴于本项目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意向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
4.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
5.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6.拆除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本次资产处置接受联合体受让。
如联合体受让: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一家牵头单位,一家成员单位)且任意一方不得重复组建联合体、不得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提出竞买申请,联合体成员不允许再次委托、联合其他单位施工。
牵头单位须满足上述1-2的资格条件,成员单位须满足上述3-6资格条件。
联合体成员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模板详见附件),承担连带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受让方纸质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按照转让方要求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安全协议书并交纳100万元拆除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拆除履约保证金,待资产安全拆除、搬运、并清场完毕,且受让方无违约行为后,由转让方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5、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拆除履约保证金且转、受让双方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安全协议后,受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并开始拆除工作。受让方自开始交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拆除和清理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一切费用。
6、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7、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拉运及后期处置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或法规要求,如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拉运及后期处置过程中引起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问责、处罚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处罚,转让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8、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及废旧物资处理。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该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缴纳:金额16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1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让方、受让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授权委托书.docx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实物资产交易).doc
4.资产表.pdf
联合体协议.docx
关于乌海德晟煤焦化处置并拆除筒仓及其相关附属建构筑物拆除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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