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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阿拉善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珠力克
联系电话:13699953891
特别 告知
1、巴彦诺日公服务区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境内G307线K1634+000公里处,本次出租面积约 6062.46 ㎡。
2、供电相关事项:服务区采用专项线路供电,诺日公服务区安装 400KVA 变压器,同时向周边超限检测站供电。变压器及共用供电线路的日常维修、维护、年检等全部费用,由服务区承租方与其他用电单位按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如因承租方经营需求导致供电设备、线路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承租方须自行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造审批手续,全部改造费用及后续维护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不承担任何费用及审批结果相关责任。
3、供水相关事项:水务管理部门对服务区用水实施限量管理,批复诺日公服务区年用水额度 8828 立方米,该额度同时覆盖周边诺日公收费站(年限量 1538 立方米)、超限检测站(年限量 1038 立方米),剩余水额度由养护站与服务区共享,养护站与服务区共用一套水表。现有年用水额度仅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无法满足绿化带浇灌需求,浇灌用水需承租方自行就近拉运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承租方因经营需求需增加用水额度的,须自行向供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全部费用及后续维护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对共用水表进行分户改造,改造的全部审批手续、费用及后续维护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供暖相关事项:服务区内原有暖气管道由自建燃煤锅炉房供暖,目前燃煤锅炉已停用,仅卫生间完成电暖改造。承租方如需对服务区供暖系统进行改造,须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全部改造费用、运营费用及后续维护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出租房产面积误差调整租金。
6、本次出租资产仅可用于服务区合法合规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及活动,不得违反公路服务区管理相关规定。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没收履约押金,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7、本次项目租金出租方可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8、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请各意向承租方务必亲自现场勘验标的,全面核实标的实物现状、权属情况、配套设施、周边环境、政策限制、经营风险等全部事项,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全部交易风险及租赁条款,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存在瑕疵、租赁合同条款、租赁面积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报名及竞价后的全部承租义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及中心有权全额没收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全部违约责任。交易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承担形式披露义务,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资产使用与安全责任:承租方须按本公告及《租赁合同》约定,将标的用于服务区合法经营使用,不得非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承租方为租赁期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危化品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部经营活动的安全合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服务区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须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或承担全额损坏赔偿责任。
5、房屋改造与装修要求: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或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须符合住建、消防、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全部改造、装修、修缮的审批手续、费用、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形成的固定附着物,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毁、拆除。
6、新建与改建设施要求:承租方如需在服务区内改建、新建设施设备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符合规划、住建、消防、公路管理等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完工后须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全部报批、建设、验收手续及费用、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新建、改建形成的全部资产,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毁、拆除,如必须拆走的资产,需经承租方同意后,恢复原状拆除。
7、能源经营专项要求:承租方从事加油、加气、充电等能源经营服务的,如需对储油罐、加油机、储气罐、加气机、充电桩等能源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增设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符合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完工后须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承租方须自行办理能源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持证经营、合规经营。全部审批、建设、验收、运营手续及费用、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服务区运营管理要求: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对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扣除履约押金,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实施房屋改造、设施新建改建、能源经营改造等改变标的原有状态的项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项目报批、安全评估、消防评估、审批、验收等全部文件须及时向出租方报备。租赁期间,承租方须自行、自费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审批手续,确保经营活动全程合规,出租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及合规责任。
9、公益服务义务要求:承租方须无条件承担服务区公共服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公共建筑、场区的日常保洁维护,绿化带植物养护浇灌,公共区域热水供应,免费停车服务,司机之家正常运营维护等。租赁期内,如自治区及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服务区新增公共服务内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实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费用补贴。租赁期内,如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交通保障、应急保障等任务,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费用补偿要求。承租方未按约定履行公益服务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有权扣除履约押金,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费用承担规则: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全部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按剩余未使用期限折算对应费用,于标的移交时一次性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之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外的全部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经营相关的全部税费等,承租方须按时足额向相关管理单位缴纳,逾期未缴纳产生的全部责任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不得对服务区整体进行转租;确需转租部分服务区功能区域或设施设备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剩余租赁期限,转租内容不得违反本公告及《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影响公路管理及服务区正常运营。承租方须对次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安全责任、履约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次承租人造成标的损坏或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没收履约押金,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12、本项目租赁押金为年租金的40%,押金不计利息。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反本公告及《租赁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赔偿金、欠缴费用等,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偿。押金抵扣后,承租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补足至原约定金额。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承租方结清全部应缴费用、办妥标的移交手续、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勘验联系人:珠先生 13699953891
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的资料清单.docx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1、缴纳:金额1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4-1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首年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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