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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黄翠平
联系电话:17604831237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位置: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转让标的包括房屋建(构)筑物:门房1、门房2、综合楼面积共计约3571.86平方米,主体仅完工约50%,为未完工程,以现状转让,均建于2014年;围墙总长约1862.92米;钢架1座,建于2014年。实际以现场勘验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由“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与“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共同组成,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完整受让上述两项资产,任一部分缺失均视为未完全履行本次交易义务。其中,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事宜须同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依法进行,具体信息详见土地公告链接: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联系人:萨女士,电话16647333590。
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地上建筑物挂牌即视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捆绑交易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报名、未竞价、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价款等)未能完成土地使用权受让相关手续的,则本次转让标的交易整体无效,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交易、收回标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受让方须另行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土地情况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或拒绝交易的,均视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涉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出让金缴纳等具体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向自然资源部门及税务部门充分核实,如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黄翠平,联系电话:17604831237。
4、成交后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非税发票。
5、本次转让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意向受让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6、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收费办法。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各项税费)及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涉及本次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交纳:金额16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02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的,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均未报价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公告约定竞买标的涉及土地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受让申请书.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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