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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15247172421
特别 告知
1、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中显示房产无租赁,既不存在优先受让人。
2、房产以目前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验,买受人自行了解相关欠费情况。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视作接受该转让标的已知未知的现状及潜在风险。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4、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转让标的相关权利及租金归最终受让方所有。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转让方提供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地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揭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在将款项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款项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分别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及交付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适用于房产)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适用于房产)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1、缴纳:金额8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12-26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观点和
立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
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
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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