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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单位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国有资产,并对该国有资产拥有完整的处置权,该等国有资产尚未存在任何抵质押、查封冻结等转让受限情况。
2、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各项内部决策程序已经完成。
3、我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已对本次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完全具备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条件。
4、我单位承诺在委托贵所之前未与任何意向买受人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抵质押、租赁或转让等影响本次资产转让的合同。
5、我单位将配合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过户。
6、我单位就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提供给贵所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无未披露的将对或已对标的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事项或或有事项。国有资产转让公告开始至确认最终受让方期间若标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或有事项我单位将及时通过贵所进行披露。
7、贵所确定受让方后,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除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之外的其他款项的结算,包括我单位与受让方之间的其他款项以及我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其他款项,均由我单位自行与相关方收取和结算,与贵所无关。
特别 告知
一、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住房限购政策及房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房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需提交购房证明;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者,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2、收费标准: 按照《江苏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向江苏省文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产权交易合同》;
5、《房屋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金额:110000元
保证内容:
保证金金额:不低于交易价款的10% 缴纳期限:公告截止日17:00前
处置方法: 按照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保证金可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自然人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我中心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我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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