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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南京金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5-86256281
我方现委托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单位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国有资产,并对该国有资产拥有完整的处置权,该等国有资产尚未存在任何抵质押、查封冻结等转让受限情况。
2、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各项内部决策程序已经完成。
3、我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已对本次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完全具备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条件。
4、我单位承诺在委托江苏省文交所之前未与任何意向买受人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抵质押、租赁或转让等影响本次资产转让的合同。
5、我单位将配合受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过户。
6、我单位就本次国有资产转让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无未披露的将对或已对标的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事项或或有事项。国有资产转让公告开始至确认最终受让方期间若标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或有事项我单位将及时通过江苏省文交所进行披露。
7、江苏省文交所确定受让方后,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除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之外的其他款项的结算,包括我单位与受让方之间的其他款项以及我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其他款项,均由我单位自行与相关方收取和结算,与江苏省文交所无关。
在交易结束后,如果相关方未能向我单位支付上述其他款项,江苏省文交所并不因此而负有协助我单位追讨上述款项的义务,我单位也不能因此而要求江苏省文交所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 告知
一、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住房限购政策及房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房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一、保证金金额:1040000元。
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三、保证内容: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向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首期租金和押金付至出租方账户。四、处置方式:按照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则其缴纳保证金可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承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自然人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我中心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我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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