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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池土国用(2004)第16043104535号),证载地类(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出租标的涉及的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资料。
2、出租标的涉及的房产砖混结构,通水、通电,毛坯。
出租方名称:池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汽车客运总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853825899B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风景区永明路东1号火车站站前平台
负责人:熊时羊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特别 告知
1、经营业态意向竞租方的经营业态应符合便民服务要求,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动火动工,严禁切割、焊接等各类明火施工及一切易引发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及房屋危险的行为,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污染、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2、特别提示(1)出租标的现由出租方退休老职工居住看护,自《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承租方负责妥善解决退休老职工居住事宜(须向出租方提供退休老职工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否则,《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自交易双方确定《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息退还。(2)本次出租标的装修宽限期为2个月,自《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后的次日起算,计入合同租期,装修宽限期为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饰、装修的时间,装修宽限期免收租金。(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3、交易方式网络动态报价。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4、交易签约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交易双方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出租标的水、电、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涉及的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资料。”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由出租方退休老职工居住看护”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自《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承租方负责妥善解决退休老职工居住事宜(须向出租方提供退休老职工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否则,《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自交易双方确定《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息退还。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妥善解决居住看护出租标的的退休老职工居住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水、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移交后的水、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标的涉及的房产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变房产主体结构,如对外立面改造、改造墙体等必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不得利用出租标的存放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得在出租标的涉及的场地上新建建筑物和违章搭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产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凡是与建筑物附着在一起、无法拆卸的部分(例如地板、墙砖、吊顶等),承租方不得进行破坏或拆除。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出租底价为含税价,出租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2、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原乌沙汽车客运站房产及场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汽车客运总站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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