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评标时长仅167分钟,2.5亿大项目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近日,某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某项目因评标时间偏短,被财政部门判定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创建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采购项目,某公司以212000000元中标。
02. 基本情况
投诉人却认为该项目规模极大,预算达2.4719亿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标有视频述标和方案评分,但技术标评标过程仅167分钟,期间还包含了午餐就餐,评标时间明显偏短,有悖于常理。
投诉人怀疑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评标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要求调阅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查处是否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等违法违规现象。
03.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定投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在实践中,评标时长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如果项目较为紧急,评标时间可能需要相应缩短,而如果项目较为复杂,评标时间可能需要相应延长。同时,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专家意见分歧较大、投标文件不规范等问题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审核。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来源:采云研修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