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供应商虚假应标,该重新采购,还是从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所谓虚假应标,是指供应商根本没有履约所需的产品,或者产品并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商务要求,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捏造事实,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商务要求来填写。供应商往往寄希望于中标(成交)后履约环节采购人把关不严蒙混过关,或者与采购人寻求协商变更,用实际上并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履行合同。一般来说,在评审环节无法实质性判断投标(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商务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应标。采购人应加强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虚假应标依法应当按照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若发现供应商虚假应标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形: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并不能采购需求要求,但是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技术、商务偏离表填写为无偏离,而在投标(响应)标的的技术、商务因素等描述处是按照投标(响应)产品的真实信息填写。这种情形下一般不视为虚假应标,可以通过采购文件事先载明效力修正的规则,也可以通过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评审小组)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
对于这种情况,各地监管部门后续处理集中于两种情形:一种是责令集采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还有一种是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如果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采购
这种处理方法,认为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项目应当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不必重新采购,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即可
这种处理方法,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必要重新组织采购,如果项目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可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从排名靠前的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如果确实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则应重新组织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