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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规范评审

发布时间 2023-01-28 15:58:31 1492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评审是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程序的重要环节,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对于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评审专家规范评审则是公正评审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定义、抽取、义务以及违法评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评审专家的定义与抽取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此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评审专家如何规范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首先,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情形,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一是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是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是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其次,评审专家应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再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中还要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最后,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的法律后果

为了监督评审专家依法依规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对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再次,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最后,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李学伟、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其他二审

案号:(2019)19行终4

案情简介: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规章制度资料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于2018213日在巴中市恩阳区政府采购中心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询价小组),其中李学伟任组长,专家成员杨如红,业主代表马琼。2018628日,供应商川印公司向巴中市财政局提交行政作为申请书,请求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查处“李学伟、马琼、杨如红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恩阳财政局认定当事人李学伟、杨如红作为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五款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责令纠正、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理。李学伟不服处理决定,先后提起一审、二审。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规违法,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恩阳财政局对上诉人李学伟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依据上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对上诉人给予责令纠正、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并无不当。

(来源:兰台行政法苑 作者:曾凯、陈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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