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土地征收不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葛某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曾与其所在村集体的股份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认为该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初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葛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以案说法】个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个别村民未经授权原则上不能代表村农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作为村农民集体成员的个别村民认为村农民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需要对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和形式,将个别村民的意愿转化为村农民集体的意愿,以村农民集体的名义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四是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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