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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后,如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发布时间 2021-08-19 16:47:30 1541次阅读 e交易平台

采购人决定中标无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第一款的规定来处理,第一款相关条文(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至此,中标无效的,采购人首先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其次,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才重新招标。这是有前后顺序的,不是采购人随便二选一,或者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仅仅是在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时候,才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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