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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的困境和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4-02 11:25:37 1926次阅读 e交易平台

当前,国家已多次提出数据确权的要求。《“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即指出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的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也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然而,数据确权面临着既有规范适用有缺陷和新型权利理论尚未形成统一的双重困境。将其置于既有制度规范中考察,这可能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规范。然而,无论是单独适用还是综合适用,现有规范均无法充分解答数据权属、保护与利用的问题。

在马志春撰写的《探索数据产权交易 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一文中提出了新的数据确权思路。即以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更高效地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为根本目的,从“国有”角度思考数据确权的实现路径。文中认为,政府履行国家基本权利义务,承担绝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任务,负责生产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自然要对于数据的公共属性部分或无法分清归属部分的产权拥有责任权、保护权和履行所有权代表的角色;立足于国家公共品和要素基础设施之上,按照清晰、合法的商业目标,再次进行资本、技术、人力、实物投入所产生的直接数据成果,所形成的结构化和可视化的数据,其产权应当归属负责投入的主体所有,不论它是国有主体还是民营主体。而无论从权威性、交易成本等哪个方面来考虑,数据产权的确权主体都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其授权主体来完成,其他涉及任何违反法律的非正常目标所产生的数据,都不必去讨论产权问题。


数据确权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并不表明数据权利无从确立。小编认为,不管是站在何种角度,出于何种理论思考,现阶段更需要的是在政府主导之下,以理论为基础依据进行实践探索,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确权执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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