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农村土地入市激活农村产权市场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对推动城乡一体化运营和融合发展意义重大。

土地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涉及到亿万农民的利益。在本次修订之前,这部法律经历过三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深刻反映出我国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增加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内容,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1998年《土地管理法》迎来了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对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了重大变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
2004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再次做出修订,规定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征用”改为“征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不断加深,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依然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规模庞大,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村与城镇的统筹发展是摆在当前的重要课题,如何使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适应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显得至关重要。
《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订,在社会热切关注的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有最新规定,对农村经济有明显利好。而修订中的最大亮点与制度创新,无疑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
新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一级市场垄断,同时也激发了百万亿级的农村产权市场,未来,包括农村土地资源在内的各项要素资源的流转将更加活跃,这也是对农村资产管理组织和产权交易市场的考验。
建立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对集体土地实行公开转让,帮助土地资源发现价值,一直是产权市场积极探索的方向。当前,一批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将自身业务从单纯服务国有企业转向了农村的资源要素流转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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