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报导】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设管理自治区评审专家库,并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须出具行业协会证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 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荐专家确无单位的,专家登记表上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可不填写。
(五) 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行业和产品特殊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