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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报道】财政部:不得通过"指导投标"干预地方债发行定价

发布时间 2018-11-12 10:29:00 337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财政部5月8日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据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有关负责人要求,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开展公开发行一般债券的续发行工作,适当增加单只一般债券规模,提高流动性,鼓励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

  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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