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可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可以限制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这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可以要求连续三年财务报告吗?
答:不可以。要求连续三年审计报告相当于限制了企业的经营年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四、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吗?
答:不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属于不合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五、可以要求连续12个月的纳税和社保证明吗?
答:不可以。连续12个月的纳税和社保证明相当于变相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六、业绩可以限定金额吗?
答:不可以。限定业绩金额相当于以企业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七、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的要求能设吗?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视为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属于不合理条件。
九、能否要求生产厂家的授权?
答: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否则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提醒:
业绩要求是能否作为资格条件,但应合理设置且不超过两个。业绩要求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来源:审计观察
作者: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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