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名称错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一、问题概述
某项目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投标人名称时,漏写公司中“有限”二字,但加盖印章可完整显示公司名称。该情形是否影响中标,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需依法甄别。
二、事实认定
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之企业名称与其印章不一致,然从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等信息可确认,声明函所载企业名称系明显文字疏漏,属细微偏差,非实质性内容不实。
三、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处理意见
上述文字遗漏不构成《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宜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办法》第五十一条,书面要求投标人就企业名称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按期澄清后,不影响其继续参与评审及后续中标资格。
投标人因疏忽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名称漏写“有限”二字,属于明显文字错误,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经澄清后,该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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