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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范围及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 2025-08-17 11:14:41 179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对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及司法认定,应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行简析:

一、法律适用范围

1. 立法本意与法条解释

根据《刑法》第223条及《招标投标法》第2条,串通投标罪不限定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其规制范围涵盖中国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民营企业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理由如下:

1)法条衔接性:《招标投标法》第53条明确串通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23条未限定项目性质,仅要求“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且“情节严重”。

2)法益保护核心:本罪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多元主体利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而非特定招标类型。民营领域串标行为同样破坏市场诚信,抬高交易成本,损害其他竞争者权益。

2. 核心要件解析

认定是否构罪需同时满足:

1)行为要件: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1条明确的串通行为,例如:

①投标人串通:协商报价、约定弃标、集团协同投标等;

②招标人串通:泄露标底、设置排他条款、授意修改文件等;

③第三方串通:代理机构勾连、评委受贿等。

2)结果要件: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详见下文量化标准)。

3)主体要件:包括单位及自然人,如挂靠投标、盗用资质者均可构罪。

串通投标罪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标准(2025年参照)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2022修订)第68条及司法解释,认定标准分三类:

认定类型 具体情形 累计规则

数额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50万;违法所得≥20万;中标金额≥400万 多次行为数额累计计算

情节标准 采用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如暴力胁迫、虚构资质、行贿评委) 无需数额达标

数额+情节标准 2年内因串标受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犯,且累计数额接近上述标准 行政处罚记录作为情节加重依据

注:法院可结合地域经济水平、社会危害性调整适用,但需报最高法备案。

三、典型案例解析

1. 河南鲁山“牛郎织女雕塑”串标案(20252月判决)

基本案情:睿泽艺术(深圳)有限公司在鲁山县715万元雕塑项目中,通过围标串标虚抬价格,实际造价仅207万元。

裁判要点:

①主体认定:挂靠资质参与投标的自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亮)被认定为主犯;

②损失计算:以虚高价款(715-207=508万)作为直接经济损失,远超50万立案标准;

③量刑结果:单位罚金30万元,3名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工程款按核定价结算。

典型意义:非国家投资项目(市政景观工程)中的串标行为,因损害公共利益(财政资金损失)入罪。

2. 上海青浦工程串标案(2025年判决)

基本案情:某集团高管杜某与投标人范某合谋,通过泄露底价、安排4家陪标公司,使其以1.1亿元中标工程项目。

裁判要点:

①行为定性:招标人(杜某)与投标人(范某)串通,属于“量身定做”排他性条款;

②数罪并罚:杜某另涉受贿罪被并罚,体现串标与其他犯罪并罚原则;

③违法所得:范某公司获利扣除合理支出后剩余利润全部追缴。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集团地产项目)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因破坏市场秩序被定罪。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25年南京某市政项目招标中,11家投标单位因电子标书“文档作者相同”被认定串标,没收保证金550万元。该案体现:

1.技术认定标准:标书元数据雷同(创建者/修改者一致)可直接推定串标;

2.扩大侦查路径:电子取证(如编辑日志、IP地址)成为突破传统串标案件的关键手段。

五、单位与个人双罚制的法律后果

1.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刑责(《刑法》第231条);

2.个人犯罪:挂靠、盗用资质者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违法所得全部追缴(犯罪成本不退,如陪标费、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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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串通投标罪全面覆盖民营领域招投标活动,其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实质破坏竞争秩序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2025年司法实践呈现两大趋势:

1.技术穿透性:电子证据(如标书元数据)成为定罪关键;

2.惩处全面性:从民事责任(保证金没收)到刑事双罚(单位+个人),叠加行政记录累计追责,构建多层次惩戒体系。

企业及个人参与任何招投标活动(无论性质),均需严守法律边界,避免“踩雷”。

来源:许家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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