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新规提升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领域的争议如何高效化解?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障?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浙财采监〔2025〕7号,以下简称《规程》),通过构建“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五统一”机制,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质效。《规程》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行政裁决的边界与路径,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
全流程留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先提出质疑,再提起投诉,而财政部门对此类投诉处理前进行的裁处,即《规程》所指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裁决公正,《规程》明确,参与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投诉案件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裁决全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留痕,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提升行政裁决质效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引发投诉后如何提起行政裁决呢?《规程》指出清晰路径:投诉书提交后,《规程》要求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启动受理程序,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向被投诉人发送答复通知;材料不全的明确补正要求和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通过线上平台为主、线下递交为辅的方式,让供应商维权更便捷。
进入调查阶段,审理岗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调查。《规程》明确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等六种方式进行调查。
若投诉人有和解意愿,可以调解。《规程》规定,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投诉人有调解意愿的,可组织调解工作。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方式,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如何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效率?《规程》要求,审理环节实行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如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等案例,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合议庭评议。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即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查结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
此外,行政裁决平台在案件受理、调查、生成裁决文书全过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提升裁决质效。
最终裁决书需经财政部门多级审核。《规程》明确,审理岗起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科)长同意,提交法规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后,报送财政厅(局)负责人批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经核准后,审理岗负责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及时将行政裁决结果在相关网站公告。
“同类案例检索”机制,杜绝滥用裁量权
据了解,《规程》在不少环节进行了创新。例如,建立省市县集中联动裁决机制,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调查中的质证环节,对于存在较大争议且尚未查明的事实可以组织质证,通知涉及质证事项的各方在线或到场,对需要质证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或进行辩论,让争议双方充分陈述,保障知情权。合议制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强化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后,审理岗视案件情况,可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同类案例检索”机制,《规程》明确,审理岗在各案件处理中应主动检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在裁决前应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裁决要点,拟作出与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决结论的,应在提交裁决决定审批以及法制审核时注明详细理由,杜绝裁量权滥用,确保“同案同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热门标签
更多>资讯推荐
热门资讯
更多>- 常州日报报道:“e交易平台” 专司非标资产交易——日均5万人次“逛”,交易额累计超9000亿元
- 306轮竞价增值237.94%!新疆产权交易所国资处置彰显专业优势
- 重塑产权交易生态 助力全国统一要素市场——e交易平台特色评析
- 深耕国有产权交易赛道 e交易护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奇军一行到访易交易——深化业务协同,共促产权行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常州产权交易所董事长杨燕南一行到访易交易,共商深化阳光交易市场协同合作
- 云交所高效激活红河钢铁存量价值
- 从1元到511元!e交易自助交易模式充分挖掘废旧物资潜在价值
- e交易数字化自助平台赋能国资增值!盱眙高炮拆除项目溢价280%成交
- 节资率43.13%,e交易赋能常州地铁开展阳光自助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