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项目,三个评审专家客观分打分错误且错误处一致,采购人该怎么做?
面对货物招标项目,三个评审专家客观分打分错误且错误处一致,采购人该怎么做?
提问所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情形。
采购人应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错误进行纠正。申请批准后,协调时间、地点,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该错误进行修正,重新编制《评审汇总表》和评审报告。影响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