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采投标保证金管理出新招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我们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规行为。这既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又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因此,我们针对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严格遵守退还时限规定,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代理业务,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明确,对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含磋商、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式和金额、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程序和违约
以任何理由拒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性,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比例。
《通知》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延迟退还。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及时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通知》提出,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全流程监督,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纳入采购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退还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对供应商提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咨询或异议,采购人要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代理机构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要妥善保管与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相关资料,确保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完整,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防止保证金挪用、损失,避免保证金缴纳信息泄露引发围串标风险。代理机构应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控制度,积极与采购人、供应商沟通协调,及时盯办保证金退还情况,不得拖延退还、截留、挪用投标保证金。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纳入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范围。对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加大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退还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解答疑问,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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