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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 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 购销;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采购代理服务;汽车新车销售;农业机械租赁;农业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服务;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菌种植;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杂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具销售;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我方拟实施增资扩股,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增资扩股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扩股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扩股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2.增资扩股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条件;
3.我方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扩股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扩股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投资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投资须知、投资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标的均以展示的融资方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融资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融资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投资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地及设备,意向投资方应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4.投资方应无条件认可竞争性谈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投资方投资、不接受投资方投资、接受投资方投资并调整投资方认购股权占增资后的股权比例等。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调查期内,有权及有必要了解、调查增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风险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论证。
2.意向投资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及《投资须知》《投资申请与承诺书》等材料的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增资企业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增资扩股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对本项目做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增资企业情况以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融资方对增资企业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融资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增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投资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4.意向投资方应无条件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扩股对意向资方的资格审查结果。
5.超出拟募集资金总额的部分进入到资本公积。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与意向投资方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直接签约;如征集到多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各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情况等。
(3)意向投资方相关行业市场竞争力突出,在资质、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方面能够与公司实现资源能力优势互补或协同效应。
(4)意向投资方与公司具有文化理念的整合性,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认同融资方企业文化、公司治理方式及未来发展规划。
1.公告期满,如所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等于或小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且认购价格不低于增资底价,则融资方有权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直接签约;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大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融资方于公告期结束后对取得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进行竞争性谈判,根据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价格(增资价格不低于增资底价)、投资方所认购股权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作为本增资扩股项目的最终结果。
2.融资方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意向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3.意向投资方应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意向投资方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形。
4.意向投资方应资金状况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作为判断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据,并对判断结果保留最终解释权。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次增资扩股募集1家投资方。
2.认购方式为现金入股,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3.投资方拟认购价格不得低于增资底价、认购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且不低于1元/每元注册资本。
4.意向投资方须在成为投资方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合同》,并按照《增资扩股合同》约定支付增资价款。
5.投资方不得要求增资企业接受任何性质的对赌条款和业绩承诺。
6.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出资方,不接受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不接受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
7.投资方应同意融资方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8.投资方应同意融资方有权依据竞争性谈判方式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融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9.投资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增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并按其出资比例予以承担。
10.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增资后的《公司章程》确定。
3..本次增资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融资方所有。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前往甘交所集团进行登记,递交《投资申请与承诺书》并根据本公告所载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自行准备报价函及能够证明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增资条件、能展现经营优势的相关文件并予以密封;
4.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意向投资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意向投资方未通过融资方资格审查,甘交所集团将在公告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如意向受让方通过融资方资格审查,经过竞争性谈判,未成为投资方的,甘交所集团将在竞争性谈判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4.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保证金转为部 分投资价款。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
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融资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投资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且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因投资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的;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注册资本数大于本次增资扩股拟新增的注册资本数: ①意向投资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因投资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的。
(3)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拒绝参与增资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特别提示:因投资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投资总额低于本次投资价款时,该投资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1.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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