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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5年,自运营交接之日起计算。
(二)收益分配模式
招商方设立银行专户,专户用于屠宰费用收取,双方共管。
合作费用实行“固定收益+合作分成”模式:
1.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款项金额标准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固定收益竞价底价为36800元/月,招商方每月5日前足额提取固定收益转账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在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半年固定收益款项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2.合作分成:合作期间,招商方对屠宰厂单日屠宰生猪数量分段计提分成费用,按月统一核算结算,具体计费标准如下:
(1)当日屠宰量≤30(含)头的,按18元/头计收分成;
(2)当日屠宰量30头—60头(含)的,按13元/头计收分成;
(3)当日屠宰量>60头的,按10元/头计收分成。
(4)每日屠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屠宰量为准,每月双方对当月每日屠宰量进行汇总核算。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将核算后的合作分成每月各自计提转账;
(5)屠宰厂每月水电费从共管专户中划扣;
(6)签订合作协议后的2个月内,招商方不计提合作分成。
招商方每月从共管账户中计提固定收益、合作分成,不足部分由合作方补充支付。
3.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履约保证金
合作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半年固定收益部分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作期满且无违约情形后无息退还。
二、运营管理模式
(一)运营主体
招商方负责证照保管年审、协助政务沟通(证照由招商方专项负责,厂房及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交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根据招商方的委托开展业务拓展及相关工作。
(二)质量安全与环保责任
合作方必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非洲猪瘟自检、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制度,确保出厂肉品合格率100%、环保排放达标。因合作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环保处罚等,由合作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三)人员承接
合作方签约后,须全部接收屠宰厂原职工,并按原工资待遇与原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作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或扣减原屠宰厂职工当月工资待遇。
三、资金投入与设施维护
(一)合作方投入
合作方负责投入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人员工资、日常维修、市场开拓、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费用。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投入金额由运营合作方自行承担;改造方案报招商方同意后实施。
(二)资产维护
招商方名下的厂房主体结构、核心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屠宰生产线、制冷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以现状投入到合作项目中,共同使用。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到改造及升级,费用由合作方负责。
双方在交接时共同确认设施设备清单及状态,作为交接及返还时的依据。
(三)维修费用承担约定:
1.单次维修费用估算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
2.单次维修费用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超过5万元的,由合作方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经双方协商以及招商方书面确认后组织实施。
因合作方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未及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等人为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合作方全额承担,不受上述费用分界限制。
四、其他合作条件
(一)合作期间,招商方拒绝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入场。招商方派员每月与合作方核对入厂产地检疫证和出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生猪入厂出厂数量,同时不定期地对待宰栏中存栏的生猪进行数量核对。
(二)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如因合作方违法经营,导致招商方任何证照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或失效,合作方必须向招商方赔偿。
(三)合作方如需在招商方中添置机械、设备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添置的费用。合作期限终止后,所有新添置的固定在厂房内不可拆卸机械设备应无偿归招商方所有,其他新添置的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归合作方所有。
(四)因合作方原因导致招商方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处罚或合作方在接受地方政府检查中因工作、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合作方承担。
(五)如因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合作的,项目自行终结,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合作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合作方主动退出
合作期内,合作方如确需退出,应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招商方解除合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运营权,已收取的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共管账户资金不足,合作方连续三个月未按约定足额补充支付招商方固定收益或分成款;
3.严重违反环保法规导致行政处罚或停业整顿;
4.将本合作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5.出现劳资纠纷、信访纠纷等影响招商方或属地管理的情形;
6.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预付半年固定收益款项的;
7.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合作期满退出
合作期满后,合作方在合作期内投入的不可移动改造部分,归招商方所有;可移动设备由合作方自行处置。
(四)违约责任
合作方违约:共管账户资金不足,合作方未按时补充支付固定收益或分成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缺额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招商方有权解除合同。
招商方违约:招商方未按约定提供符合生产条件的厂房、设备、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等管理协作服务义务,导致合作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减免相应期间的固定收益。
(五)不可抗因素
如因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合作的,项目自行终结,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2.意向合作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合作风险、投资事项及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招商项目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招商合作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合作方成为本次招商项目的合作方,应按交易文件及有关规定等与招商方签订协议。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合作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招商项目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合作方承担。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招商项目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协议或拒绝支付投资款项或放弃参与合作,否则视为违约。
3.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合作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1)与其他意向合作方进行串通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2)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3)交纳招商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报名申请或不参加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合作方均不报价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拒绝签署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的;
(6)意向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4.合作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招商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合作方仍负有清偿责任。同时,合作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招商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终端销售:拥有自营或合作终端销售网点。【自营或合作终端销售网点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复印件】
3.业务能力:拥有稳定的肉类、农产品销售渠道。【应提供有效合作存续期内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4.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信用中国等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812001488880010091
开 户 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若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自深圳联交所收到招商方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本金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三、信息披露期
四、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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