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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89,500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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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63,313,250
保证金 15,000,000
提醒:该公告仅为挂牌机构发布信息,网站不提供报名竞买途径
报名开始时间:2025-03-11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5-06-20 18:00:00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李**
联系电话:
075*****2757
单位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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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CQ2025030400006
标的名称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89,500股股份转让(约占总股本的0.1%)
转让底价 6331.325万元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0755-26912757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成立时间 1985-08-31
注册资本 1704630.9526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销售;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2017727Q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职工人数 7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557942.6553

102127.8020

150375.8397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79848373.9311

73137314.8548

6711059.0763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其他披露内容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比例

基本情况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0.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1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25004622991000002

开 户 行:徽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以下为入股的具体条件: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受让方入股的合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1.境内非金融机构入股本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 (4)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 (5)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 (6)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8)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9)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投资者入股本行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 (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2)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 (3)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 (4)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 (5)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6) 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 (7) 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2010〕115号),除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2)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中小商业银行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需满足前述条件外,商业银行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3)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5)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6)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其他限制入股行业及企业类型:主要包括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两高一剩”行业类企业。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00000元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当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0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s://www.sotcbb.com/
附件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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