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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诉讼担保费、执行费、交通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承租方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保证人须为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租方如为自然人,保证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目前建设六马路已开展地铁施工主干道处于围蔽状态,交通严重受阻。且本项目位于主干道中段,除交通影响外地铁施工令该路段受到了严重的粉尘及嘈音污染,承租方需自行评估物业状况和承担相应风险。
4、如遇合同起租日不是自然月的首日(1日),则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租赁年限最后一个自然月的上月最后一天。
5、出租标的严禁经营传销直销、严禁转租。
6、如承租方为自然人,需保证本人为本物业的实际承租人,如承租方在租赁物业设立企业进行经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为承租方本人,承租方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报出租方备案。且承租方及其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按照出租方要求将承租人变更为新设企业,承租方作为保证人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此后如再发生需要合同变更的情况,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 1000 元/次变更手续费,且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承租方,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7、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相当于合同末月租金2倍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相当于合同末月租金50%金额;水电费保证金:相当于合同末月租金50%金额。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严禁经营传销直销、严禁转租。
5.我方历史与现状无与出租方、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
6.我方不是建筑集团物业租赁履约失信人清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关联方。
7.我方(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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