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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2.标的项下房产目前可能存在被占用的情形。
3.其他详见公告附件《标的项下房产清单》及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执恢15号之三十六执行裁定书等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12001488880010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及其项下房产基本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的历史情况、现状、瑕疵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执恢15号之三十六执行裁定书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6.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可能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现状无异议。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的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总交易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如需办理转让标的项下房产转移登记,将涉及至少两次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滞纳金及罚金等一切法定税费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移登记应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十二个月内完成,转让方在办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转让标的项下房产在按法院退赔裁定过户至转让方名下时,受让方须足额缴纳税务部门核定的转让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在办理第二次转移登记手续时,受让方须足额缴纳由税务部门核定的转让方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征、印花税、土增税等税费。转让标的项下房产两次转移登记后,受让方须现场向转让方移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核税文件、完税税费和其它发票及完税的纳税凭证。
11.转让标的项下房产的占用情况、能否办理转移登记及相关手续等瑕疵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转让标的及其项下房产交付受让方后,转让标的项下房产涉及的所有风险、安全、消防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如非转让方原因造成受让方无法正常使用转让标的项下房产的,后果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转让标的项下房产可能存在的所有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日前所欠缴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及滞纳金等均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
13.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支付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
标的项下房产清单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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