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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结构、房屋用途、面积、装修、租赁关系、产权、占有使用现状、居住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等)进行转让。
2.受让方应当认可、接受并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受让,自愿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风险。如受让方未现场看样而同意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视为受让方认可、接受并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受让。
3.若交易标的在交易时房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4.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双方指定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价款资金结算进行监管,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gemas.com.cn)的电子钱包中完成交易价款支付。
5.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交易标的价款后,交易双方共同办理交易标的产权过户手续。
6.交易标的成交后,办理交易标的房屋产权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转让方原因,或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8.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达成后,将监管账户中的金额扣除应支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出现交易标的被查封等其他情况的,由转让方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应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与转让方就交易标的签署交易合同。
1.交易标的按现状交易。交易标的面积以转让方现有的产权登记文件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2. 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看样可直接联系于先生(手机号码:13729879069)进行预约,也可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咨询。
3.意向方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前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现状、房地产权属登记现状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方办理受让意向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标的所在地区房产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5.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交易标的过户登记的新产权人应为该受让方自身。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以任何第三方作为新产权人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亦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6.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不得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转让方已披露的事项向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抗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要求转让方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调整成交价格、退款或补偿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周期、过户后的权属证照登记内容与披露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7. 有关交易标的的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州德高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德价估【2025】0348号)。
8. 该房产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70年,从1999年8月24日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规定与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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